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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女子为离婚反告丈夫有外遇被判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07 11:05: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海燕)
妻子与他人偷情反说丈夫有外遇,起诉丈夫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9月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吴青青与被告林志刚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给付抚养费2400元;并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1年12月,吴青青经人介绍与林志刚相识谈婚,2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一小孩。2006年9月始,吴青青在外务工时,与他人关系暧昧,夫妻感情开始恶化。为此,她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志刚离婚,但是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而夫妻关系并无好转。今年7月,吴青青为达到离婚目的,以被告对原告的处境漠不关心,且在外有外遇“家外有家”,自己精神颇受打击为由,再次将被告林志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恶化是原告有第三者,唆使她离婚,夫妻不和责任在于原告。因原告的婚外情,间断性与男人同居,对被告的精神进行了损害,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后,双方感情并无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虽经法院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因其未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婚生小孩因多年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且愿意跟随被告,故应由被告抚养。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且间断性与他人同居,对被告的精神确有损害。因原告之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的被告有权要求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法院酌定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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