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因双方有积怨而发生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
原告郭云康和被告饶正宏在2009年7月就曾因为喝酒发生过矛盾,为此存在积怨。2010年8月30日,被告与他人到当地乡村集镇做客,在他人家中与原告相遇,原告将脚踩在被告的大腿上向在场人散发香烟,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用木凳殴打被告,导致被告手指受伤,被告也用木凳打了原告,导致原告额头挫裂伤。之后,原告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由于病情及医院设施原因,2010年8月31日转入云南省芒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5天,医院还出具了证明,证明原告需要做面部整容手术,费用约为4000元,被告受伤后也自行到医院治疗。事情发生后,双方曾经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过调解,但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6684.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脚踩他人腿部并首先出手伤人是发生双方互殴的主要原因,而被告用板凳砸向原告,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属混合过错,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本案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依法计算各项损失后,由双方各承担50%。于是依法判决由被告在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