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高压线离地1.5米致一死一伤 两部门推诿被判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09 10:48: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驾驶摩托车触电受伤致残,事发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推卸责任,伤者章潇文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两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868.48元。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9月24日下午,原告章潇文与晏西平(死者)同乘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路过上高工业园沙基路一填土空地时,因当时10KV的高压线路离地面仅1.5米,当时将两人击伤,尔后章潇文被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882.79元。2010年12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30%,花去鉴定费600元。事情发生后,上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1.事故场地属上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监督范围。2.高压线(10KV)线路产权单位属上高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3.由于填土,地面抬高,导致高压线离地面安全距离不够。4.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牌。上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定二被告及原告、死者晏西平对该起事故均负有责任。原告向二被告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其辖区内,未经许可及协商且管理不严,在其辖区内不知任何单位擅自将地面填至离高压线仅有1.5米高,是导致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章潇文的触电受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高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工业区内(出事现场)线路的产权人,虽架设该线路时符合国家要求,但事后被工业区内的单位将地面填土至高压线高度仅有1.5米,对其路线管理不严,未及时排除此处的安全隐患,对章潇文的触电受伤负有一定责任,原告章潇文触电受伤时已系成年人,对其本人的人身行为及具有安全意识,欲入工业区委会,应通过正常的交通道路,不应驾驶摩托车去不该去的危险场所,故对其触电受伤亦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令原告章潇文的各项费用34225.13元,由上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赔偿50%,计币17112.57元,上高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30%,计币10267.54元。其余损失由章潇文自负。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