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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火烧毁房屋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9-09 10:55: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童玩火烧毁房屋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两个被告属未成年人,法院判决两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房屋烧毁所受的损失共计288673.47元。

    被告张敏(7岁)和被告杨明月(8岁)同在一个小学上学,张敏的父母租用原告唐文宁的房屋经营销售摩托车和摩托车配件及进行摩托车修理。2011年1月13日,杨明月带了两盒火柴到张敏家的铺子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张敏用杨明月带去的火柴点燃从瓶中倒出的汽油玩,开始由于汽油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张敏倒出了较多的汽油,汽油被着火后点燃了周围堆放的杂物,火势迅速蔓延,将店内销售的摩托车、其他货物以及生活用品全部烧毁,店铺所在的两层框架结构房屋也被损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损房屋的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除基础部分其他上部结构需拆除重建,重建的工程造价经计算需288673.47元。事发后经相关组织调解无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88673.4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房屋被火烧损是因被告杨明月带火柴到该商店后,被告张鹏拿火柴烧汽油致使起火造成的,两被告应承担责任,两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张敏、杨明月因玩火造成原告的房屋被烧毁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由被告张敏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费144336.73元,由被告杨明月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费144336.73元。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都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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