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郭源进)
因建新房,将设在路边水沟里的水管移至通道中间,造成连人带车摔入沟中受伤致残的事故。9月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钱新民赔偿原告尹济生经济损失2.1万元。
2011年5月,钱新民为建新房施工的方便,将通道旁边排水沟里的自来水管,移至通道中间,且未将排水沟盖板盖上。5月21日,尹济生骑二轮摩托车途经该通道,越过水管时因打滑而失控,连人带车跌入排水沟内,当即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肠破裂并弥漫性腹膜炎,行肠破裂修补术和阑尾切除术,住院治疗16天,鉴定为Ⅹ级伤残。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1万余元。经乡、村组织调解未果,尹济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钱新民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钱新民为建新房,在公共通道上挖开排水沟盖板,让其敞开,且在通道中央铺设自来水管,其明知该行为会妨碍行人通行,存在一定危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疏忽大意之过错,对造成原告尹济生驾驶摩托越过水管时打滑跌落沟内受伤的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当支持。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通道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未能安全谨慎行车,导致自身受伤也有一定责任。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