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泰文)
司机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导致乘客死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司机所属汽运公司被判向死者家属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0年5月3日,钟建华在宜春市万载县汽车站购车票乘坐由万载开往南昌的班车。当车行至江西省高安市大城开发区路段时,钟建华突发急病倒在旁边旅客身上。司机将车停下后,来到钟建华身边询问情况,钟建华未作声,司机便与另外两名旅客将钟建华扶好在座位上,并将车上空调关闭、窗户打开,而后启动车辆继续前行。当车开至南昌市新建县西山镇草山村路段时,钟建华再次倒在旁边旅客身上并出现抽搐、呕吐现象。司机拔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将钟建华扶至路边树荫下等待救援。后钟建华被送入瑞州医院抢救治疗,但因“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III级”抢救无效死亡。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钟建华自宜春市万载汽车站购买万载至南昌的客车票后,即与承运人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汽运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将钟建华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南昌,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的旅客。而在该案中,在钟建华突发急病开始时,承运人的司机虽停车询问、扶好钟建华,但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钟建华进行救助,而是继续开车。在钟建华出现抽搐、呕吐症状时,司机虽联系了救援机构,但毕竟已延误了一段时间。承运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救助钟建华争取时间,未完全履行尽力救助的义务,存在过错。钟建华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经综合考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作为承运人的汽运公司向钟建华家属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