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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仍不改 再偷手机又进监
发布时间:2011-09-09 15:54: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家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民族路的无业人员粟有米伙同临桂县临桂镇的无业人员张旭昌结伙窜到桂林市汽车总站下客处,趁失主取行李不备之机,盗窃他人手机一部。2011年9月8日下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粟有米、张旭昌盗窃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54岁的粟有米与27岁张旭昌分别是桂林市象山区民族路14号和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金狮巷4号的无业人员。粟有米曾因盗窃,1974年、1997年、1980年先后三次被劳动教养共六年。1986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粟有米被释放后,本应改邪归正,从新做人,然而,粟有米则本性难改。他仍然伙同他人四处盗窃作案。2011年3月1日这天晚上21时左右,粟有米在和张旭昌预谋盗窃后,窜到桂林市象山区银锭路汽车总站下客处,伺机盗窃作案。不一会,一辆从柳州开往桂林的大班车进站停下,这时,乘客陆续下车拿行李,而此时的粟有米和张旭昌早已分好工,张旭昌即趁一男失主下车取行李不备之机,由粟有米作掩护和接应赃物,张旭昌动手从失主口袋内盗得美国生产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92元)。张旭昌盗窃得手后,立即将赃物转移给粟有米,粟有米接到赃物后趁机逃离现场。2011年5月3日、3月2日粟有米、张旭昌先后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有米、张旭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52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粟有米、张旭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粟有米有多次前科劣迹,屡教不改,应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粟有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旭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宣判后,粟有米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粟有米、张旭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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