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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 司机担责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13 09:09: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乌力吉)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一乘客在搭乘其亲属的汽车从外地返途中,因其亲属疲劳驾驶,发生车祸致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亲属以乘客“属好意同乘人”为由推脱责任。近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判定被告陈树华、张桂华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乘客张桂侠医疗费等合计535039.47元(含两被告已支付的22000元)。

    原告张桂侠与被告张桂华、陈树华是妹妹与姐姐、姐夫的关系。2008年5月,张桂侠、张桂华的父亲在通辽市去逝。张桂侠夫妇搭乘张桂华、陈树华的EY1659号夏利出租车于2008年5月8日去内蒙古通辽市给其父亲奔丧。2008年5月13日,在返回的途中,车行至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境内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车翻至路基下。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桂侠和被告陈树华、张桂华向当地交警部门承诺自行处理,所以交警部门便没有作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属于好意乘车人,虽然在途中给被告陈树华的车加了148元的汽油,但远远低于运输成本,原、被告双方又未形成有偿乘车合同,故不能以此认定原告为有偿乘车。本案的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被告陈树华、张桂华虽然没有从乘坐人(原告)获得利益,但其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所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好意同乘的前题是好意,并非歹意,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不能让被告陈树华、张桂华承担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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