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儿童玩耍受伤致残,伤者易明辉一纸诉状将伤人者易小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679.50元。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易明辉的各项费用42045.39元,由被告承担60%,计币25227.23元。因被告属未成年人,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担。
2010年11月4日下午,原告与被告等6人一起在路旁新建的一幢房屋内捉迷藏玩,原告躲在一楼一块废模板的后面,被告寻找原告,用脚踢废模板,致使躲在模板后面的原告被模板撞击使左眼受伤。原告父母知晓后,带原告来到汗堂磻村易春秋的私人诊所治疗,并开了点消炎药,易医生并建议原告父母带原告到上高县人民医院拍片检查。事隔多日,在2010年11月20日,原告父母才带原告前往上高县人民医院进行拍片检查治疗,但从上高县人民医院所拍的螺旋CT结果表明:原告左眼未见明显异常。但医生建议原告留院观察治疗,可原告及其父母未听医生建议,只开了一些针药回到家中,在易付秋诊所进行打针治疗。当原告第二次来到易付秋诊所时,易医生发现原告眼睛瞳孔放大,并告知原告的严重性,提醒原告父母别再耽搁治疗时间。随后原告在2010年11月28日又一次来到上高县人民医院门诊五官科检查治疗,并在邹医生建议下拍了B超检查,发现原告的左眼视网膜已部分脱落,玻璃体混蚀,并建议原告速转院到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此前原告一直在学校上课。同日下午,原告随父母前往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手术治疗,住院7天,于2010年12月4日出院。2011年3月22日经江西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尔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左眼受伤是因与被告等人捉迷藏玩耍时由被告踢废模板撞击所致,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是未成年,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负担;原告在玩耍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受伤后其父母对原告左眼受伤未引起重视,没有及时住院治疗,延误了原告左眼治疗的最佳时间,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相应的职责,致使原告左眼病情日益恶化,至2010年11月28日才前往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手术,导致左眼致残,对此原告及其父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在玩捉迷藏时,原告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监护教育不力,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