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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欺小索钱财 寻衅滋事终获罪
发布时间:2011-09-13 09:5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监督和管理,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关键。9月9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海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5月1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高海滨在谢尔塔拉镇北师高中给本校学生周某某打电话,索要100元钱,周某某说没有钱。当日21时45分许,高海滨召集同寝室同学刘某、孙某及另一名学生丁某来到周某某所住的204号寝室打了周某某,周某某跑出校外,高某某、刘某、孙某、丁某四人追上周某某,对其拳打脚踢,刘某将周某某的摩托罗拉A1200型手机踢掉在地上,刘某捡起来,高海滨向刘某要手机,刘某就给了高海滨,高海滨将手机据为已有,后四人将周某某带回寝室,看到老师来了才让周某某回去。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海滨在校学习期间,以大欺小,随意殴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高海滨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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