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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棚倒塌致避雨人死亡 棚主被判担责六成
发布时间:2011-09-13 11:28: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泰文)
简易工棚遭遇暴风雨时倒塌,避雨人被击伤头部死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简易工棚棚主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0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晏文华途经被告李国民开办的锯板厂工棚时,因雷雨天气到工棚内避雨。后工棚倒塌,晏文华被重物击伤头部致死。经查,被告李国民开办的锯板厂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该厂也未建围墙,倒塌工棚是用木材简易搭建而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国民开办的锯板厂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属违章建设;该工棚用木材简易搭建而成,缺乏安全保障,且该厂未建围墙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外人进入。雷雨、大风天气以及工棚质量问题导致工棚倒塌,进而击中被害人头部,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工棚棚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晏文华在暴雨、大风天气到被告工棚内避雨,明显缺乏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存在过错,故被害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工棚棚主向被害人家属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工棚棚主李国民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国民认为,工棚倒塌是因暴风雨原因造成,属于不可抗力,其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锯板厂工棚建设未经审批、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经不起暴雨、大风天气的侵蚀,棚主李国民又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他人进入该危险建筑,是造成被害人晏文华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晏文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暴风雨天气下进入该工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被害人晏文华对其身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故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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