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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惹警察 妨害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9-13 13:50: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远平)
日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罗雄、常伟、罗思茂、胡启立妨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罗雄、常伟、罗思茂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启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罗雄、常伟、罗思茂、胡启立到石坝街上赶集,罗雄、常伟听说观兴乡有人要到石坝街上打架,便各自拿一根木棒,在街上寻找从观兴过来打架的人。石坝派出所民警唐某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要打架后,立即带领协警李某驾驶川E0557号警车出警。当车行驶到石坝街“工农兵”旅社门口时,发现被告人罗雄、常伟手提木棒,便停车对其进行盘问,并告诉二人不能打架闹事,然后准备驾驶警车继续巡逻。此时,被告人罗雄用手中木棒敲打警车尾箱,民警唐某便下车询问是谁敲打警车,罗雄、常伟等人否认敲打了警车,并问唐某要做啥子,边说边气势汹汹的向唐某走去。唐某见状便叫罗雄、常伟二人到派出所以便调查清楚情况。此时,在旁的被告人罗思茂、胡启立和被告人罗雄、常伟一同向民警唐某围拢去,并将唐某围在中间推来推去。罗思茂还故意将手中的火腿肠丢在地上,问唐某是赔一元钱还是赔两元钱。唐某看见罗思茂故意滋事,便将其叫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罗雄、常伟、胡启立三人强行将罗思茂拉下警车后离开。四被告人刚走出二十多米远,又返回找唐某滋事并将唐某围在中间推来推去,唐某发现事态可能扩大,便用手机打电话给临近派出所求助。常伟见此就辱骂唐某并不准其打电话,罗雄立即上前将唐某的手机抢过去,胡启立上前抱住唐某,常伟随即用手中的木棒将唐某头部打伤,罗雄也用木棒将川E0557号警车前挡风玻璃打坏,四人又将唐某围在中间进行推搡一段时间后逃离现场。因罗雄没逃脱,常伟、罗思茂、胡启立三人便又回来,发现民警唐某和李某正在用手铐控制罗雄,常伟又拉住罗雄未上手铐的那只手,罗思茂、胡启立将唐某拉开,强行将被告人罗雄放走。协警李某追上去将罗雄抓住,常伟捡起一块砖头和罗思茂又转过来威胁协警李某,强行将戴着一只手铐的罗雄放走。 2011年1月30日晚8时许,经叙永县公安局决定,由观兴、石坝、水潦三个派出所民警和协警共八人到被告人常伟、罗思茂、罗雄的居住地对该三名被告人进行传唤,当场将被告人罗思茂、罗雄抓住。由于二人乱呼乱叫,引来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罗思茂趁机挣脱后在其家门口拿上竹竿追打民警姜某,造成姜某头额部等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常伟抱住罗雄,不准民警带走罗雄。由于警力不足,经领导指示,暂时放弃传唤。因常伟威胁民警必须将罗雄的手铐解开才可离开,民警只好将罗雄的手铐解开,方才得以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胡启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叙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雄、常伟、罗思茂、胡启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胡启立系自首,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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