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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问题生纠纷 铁锹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13 14:37: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男子因账目问题与人发生纠纷,因一时冲动用铁锹将他人的头部砍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智玉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智玉高在巫山县官渡镇鹰子山煤矿值班室门前,因账目问题与章厚军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智玉高使用墙边的铁锹将章厚军的头部砍伤。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章厚军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2011年7月19日,河梁派出所副所长等人到被告人智玉高家给智玉高的妻子作工作后,智玉高的妻子给智玉高打电话,智玉高表示愿意回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7月24日,智玉高在回家的途中被海南省海口港客运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1年8月3日,经巫山县公安局官渡镇派出所主持调解,由被告人智玉高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章厚军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7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智玉高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智玉高犯罪后经公安民警及其亲属做工作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智玉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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