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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支少出巧立名目 侵占财物获罪判缓
发布时间:2011-09-13 16:08: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13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艳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郭艳春受聘到呼伦贝尔龙运公司销售部任售楼员。2007年7月,担任销售部外勤工作,为公司客户办理房屋产权证。2008年4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郭艳春利用职务之便在龙运公司财务部先后支取15笔现金共计618678元,采取多支取、少为客户办理房产证的方法占有资金82924元。案发后被告人郭艳春已全额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艳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多支取、少缴费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郭艳春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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