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用土地补偿款出借债务人 拒不还款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09-14 11:32: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国辉)   时任村小组的组长用土地补偿款出借他人,因债务人不按时还,无奈起诉债务人。2011年9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游冬英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付清原告游章云借款120000元,利息42573元。

    游章云与游冬英系同村村民。2006年1月10日,游冬英以做生意需周转为由向游章云借款120000元,并称随时返还(游冬英知道游章云时为村小组组长,掌握组上的上级拔付土地补偿款)。2006年7月4日,游章云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被释放。游冬英一直未付还该借款。

    法院认为,原告游章云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游冬英借款120000元未付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游冬英应当付还上述借款。被告游冬英书写的借条虽未写明或约定利息,但是考虑到被告游冬英借款是用于生意投资且时间较长,为公平起见应当适当计算借款利息,利率以同期银行标准计算较为妥当,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根据社会常理原告游章云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的这一事实被告游冬英应当知晓,可以推定原告游章云该债权受到侵害,并主张了权利,此时被告游冬英按理应当返还。故依法应当从原告游章云被判刑时起(未满一年)计算利息。现原告游章云提出给被告一年的合理还款期限,故按借款时间满一年后的第二日即2007年1月10日起计算利息较为妥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