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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殴打 同伙打错人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15 08:51: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女友遭人殴打意欲报复,同伙伤错人也应被判刑。9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晏喜辉、廖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两年,被告人龚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廖晓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1年2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龚少华、廖军及女友张某、廖晓锐及女友彭某、胡某六人在新余市抱石公园散步,当时张某和彭某走在前面,突然二人被一伙人围住殴打,因见对方人多,龚少华等便拉着张某和彭某离开,后被告人龚少华骑摩托车将被告人晏喜辉和廖某接到了抱石公园。在抱石公园门口,晏喜辉等人走到抱石公园人工湖旁边时,看见被害人李某、邹某、傅某等人,晏喜辉等人以为是他们打的人就冲上去打,并且用匕首将李某等人捅伤。后廖军和廖晓锐发现被打之人李某二人认识,廖晓锐便将李某带至医院,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2011年4月8日被告人晏喜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龚少华。2011年6月3日,被告人廖军和廖晓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喜辉等四人故意伤害李某的身体,并致其轻伤乙级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李某造成的损失,被害人李某也要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四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晏喜辉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少华、廖晓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晓锐、廖军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少华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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