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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男子砖头伤人 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09-15 13:5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男子与朋友一起与人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打,一怒之下捡起地上一块砖头将他人头部砸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顾洪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顾洪洲与龚发明等人在巫山县官渡镇新阳村龚清康家门前的公路上,与被害人邓明辉、邓超等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顾洪洲用砖头将被害人邓明辉头部打伤。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明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洪洲与被害人邓明辉等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顾洪洲已赔偿被害人邓明辉等人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被害人邓明辉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洪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顾洪洲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对其宣告了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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