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献文 王修文)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9年11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龙某(94年1月出生)伙同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均已判刑)在大鲸港镇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五次,抢得人民币1800余元,并致周某一人轻伤。200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与同案人黄某窜至津市市棠华“某某大药房”,谎称买感冒药,趁机持刀对药房老板实施抢劫,李某和其岳母张某与其周旋,李某乘机夺过黄某的刀进行反抗,黄某、龙某仓惶逃走。另查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龙某之父与被害人周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替儿子龙某赔偿周某医药费等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人龙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2、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龙某在抢劫津市“某某大药房”时抢劫未遂,可从轻处罚;5、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