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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贪便宜向窃贼“订购”农用车按同案犯处理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15 15:32: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运岩)   家住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的村民王自林明知同村村民丁新朋(已判刑)经常在附近村庄干盗窃机动车辆的勾当,而让丁新朋盗窃机动车辆,自己购买使用。贪小便宜吃大亏。2011年9月13日,社旗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自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自林追悔莫及。

    经审理查明:2009春的一天,王自林对丁新朋说:“凑着给弄个车使使。”丁新朋答应。同年秋天的一天,丁新朋伙同他人盗窃时风牌三轮车一辆,王自林以57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14915元。2010年春天的一天,王自林对丁新朋说:“凑着再弄个四轮,好犁地。”四月份的一天,丁新朋盗窃 “东方星”四轮拖拉机一辆,丁新朋将车开到王自林家中,王自林用了一段时间后,又将车退还给丁新朋。经鉴定,该四轮拖拉机价值10400元。案发后,王自林将所购买的时风牌三轮车主动退交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王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和他人共谋,事后又购买所盗窃的赃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自林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将赃物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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