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房友春于05年伙同他人盗窃变压器三台价值30480.80元,后又于同年盗伐树木材积共计2.3849立方米。经过睢宁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房友春因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悉,200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房友春伙同庄伟、陈宜军、程龙、程长春、季兴会(以上五人均判刑)等人先后在邳州市土山镇孙庄村、八义集镇石山村、张庄村等地盗窃变压器3起,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0480.80元。后经查,2005年3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房友春伙同庄伟、季兴会、程龙、程长春等人在安徽省灵璧县朝阳镇戚楼村,盗伐徐玉霞家杨树5棵,经检尺,被盗伐树木材积共计2.3849立方米。2011年7月8日,被告人房友春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房友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房友春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房友春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房友春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房友春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