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涛 陈少云)
因所在公司连续拖欠自己几个月工资,便将放在公司的他人所有建筑材料当废品卖掉,以折抵工资。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刘立军经人介绍在莲花县工业园江西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做事,时因该公司停产,厂区出租给该县另一公司,被告人刘立军主要负责该公司的物业服务和协调各种关系。2011年5月6日被告人刘立军因该公司拖欠其工资,便想把存放在该公司厂区的五只铁架卖掉(刘立军误认为是该公司的财产,实则是被害人林某某于2010年5月份存放在此处的),于是刘立军联系莲花县一废品收购公司,将此五只钢铁架卖给废品收购公司,得赃款4150元。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所买五只铁架价值153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卖他人所有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刘立军主观上是要回公司拖欠的工资款,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