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窦娟)
2011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魏文宝到北京市通州区西门世纪华联超市底商飞克信通讯器材商店内,趁店员不备,将店主贾小红(女,三十一岁,河北省人)放在柜台内的一个女士挎包拿出,偷走包内人民币四万余元。后被店员发现,将其当场抓获。在民警将魏文宝带往治安岗亭时,被告人刘国卿赶来,魏文宝趁机将其盗窃所得的部分赃款塞到刘国卿裤兜并脱逃。被告人刘国卿随即携款离开,后将该笔赃款藏匿到其暂住地楼前的一个花盆下。后二被告人被查获。民警在魏文宝身上查获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三十九元,在刘国卿藏匿赃款的地点查获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三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文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