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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路人未让路 司机与路人互殴
发布时间:2011-09-17 11:53: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窦娟)
2010年11月18日下午,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门物美超市门前的自行车道上,因行人沈正英(被告人马昆之表姐)未对朱玮驾驶的汽车(内乘朱明森)进行避让,遭到朱明森辱骂,与沈正英同行的被告人马昆遂与对方争执进而互殴。其间,马昆用拳头殴打朱玮面部,致朱玮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马昆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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