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文娟)
9月1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桃花40573.62元,被告徐志刚赔偿原告李桃花2764.81元。
2010年8月22日,李桃花乘坐由徐志刚驾驶的赣D61510汽车前往宜春旅游,在返回途中,由于李桃花晕车,在车门处呕吐,此时车门打开,李桃花倒下车被撞伤,并且导致流产。事故发生后,安福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并且对徐志刚的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右前车门锁开启灵活,锁止有效,对事故的形成的原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也无法认定。李桃花索赔未果,遂一纸诉将徐志刚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故发生前,李桃花确实是在徐志刚的车上,但李桃花自车门打开后掉下车,被徐志刚的车辆撞伤,在撞伤时李桃花已处于所乘车之外,可以认定李桃花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即车下人员,故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被徐志刚的车辆经鉴定,该车的各项技术状况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但是徐志刚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桃花摔下车,是因为李桃花自己开的车门,故推定双方均具有过错,李桃花与徐志刚承担同等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