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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争执 持械斗殴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19 16:2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莉)   只因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引发一场持械斗殴,参与双方五人获罪。2011年9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聚众斗殴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卫兵、刘建春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欧阳龙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斯忆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超山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斯忆驾驶汽车行至吉州区曲濑镇高联村路段时,与驾驶摩托车的刘建国在会车过程中发生争吵,王斯忆及其朋友遂砸烂刘建国的摩托车,刘建国的父亲则将王斯忆驾驶的汽车玻璃砸烂。被告人刘建春得知其兄刘建国与王斯忆发生纠纷后,打电话要被告人吴卫兵叫人前来帮忙,吴卫兵遂邀集“黄毛”、“阿杰”等人准备好梭标、砍刀等凶器与刘建春、刘建国会合。之后,吴卫兵打电话给王斯忆约定双方在吉州区曲濑镇大巷村村口见面商谈车辆赔偿事宜。吴卫兵、刘建春等人携带凶器分乘两辆出租车前往曲濑镇大巷村,被告人王斯忆、李超山、欧阳龙等人则准备了铁锹、扁担在大巷村村口等候。双方见面后持械互相对打,在斗殴过程中,吴卫兵、刘建春等人将李超山和群众王新武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新武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卫兵、刘建春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龙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立功,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吴卫兵、欧阳龙有犯罪前科,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斯忆、李超山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李超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立功;被告人王斯忆在案发后能主动垫付被害人王新武的医疗费,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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