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被告人戈元元与朋友相约在江苏省睢宁县城北大排挡喝酒,兄弟相聚本该把酒言欢,没想到席间却因琐事发生言语不和,既而发生争执,酒精助胆,他便将啤酒瓶敲碎戳向了昔日好友。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戈元元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戈元元与朱建、周某、余某某等人在睢宁县“朱记大排档”饭店内吃饭喝酒期间,几位兄弟因为平时都忙,没有时间聚在一起,这次好不容易有机会一起喝酒,便到了凌晨一点钟。没想到快散场时被告人戈元元与朱建发生了口角,二人都喝了酒,都很冲动,便打了起来。被告人戈元元遂将一啤酒瓶敲碎,持瓶口一端,一时冲动戳向了朱建,致朱建颌下皮肤及颈部各一处不规则裂伤。经法医鉴定,朱建的损伤属轻伤范围。案发后,被告人戈元元家人已经主动赔偿被害人朱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戈元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戈元元在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戈元元已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戈元元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