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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干扰器窃取他人轿车内财物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21 10:24: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懿)   利用干扰装置,遥控被害人锁车,窃取车内财物。日前,被告人朱永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朱永华伙同他人在海淀区四季青广盛园超市南侧菜市场门口路边,利用事先准备的干扰装置,遥控干扰被害人孟某对自己的车辆上锁,后趁被害人离开之机,窃取车内的黑色手包1个,包内有沃尔玛超市购物卡1张,以及化妆品、证件等物。

    据了解,被告人朱永华利用的作案工具即干扰装置,系其同伙从南方购得。被告人朱永华伙同他人多次在各大购物中心外的停车场作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朱永华称,他作案时先在停车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有年轻女司机来停车时,就快速躲藏在离车十余米的地方,利用干扰装置在被害人锁车同时对目标车辆进行控制,被害人车辆即不会上锁。而大多数车主对自己遥控上锁的车辆不再次检查是否完全锁上,便转身离去。他正是利用被害人锁车后不再检查是否真正上锁的放松心理伺机作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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