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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出院后不交发票 车祸受害人反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1-09-21 13:58: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小安)
2011年9月20日下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
2010年9月,原告宋金平驾驶农用车与被告魏崧辉驾驶的摩托车在会车过程中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魏崧辉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被告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药费4000元。被告在医院住院七天,花去医疗费3800余元,但未将相关医疗费发票交与原告,便前住广东务工。因原告车辆已交纳了交强险,却因无相关票据无法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结果,无奈诉至万安法院,要求被告交付医疗费票据并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800元。 万安法院立案后,了解到被告魏崧辉事故发生时刚结婚不久,因家境贫穷,出院后便直接前往广东务工去了。针对本案案情,承办法官向被告耐心解释道,因原告车辆已交纳了交强险,被告损失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得到赔偿,但如被告不交出相关医疗费票据,则原告无法从保险公司中得到理赔,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的解说消除了被告的顾虑,得到了被告的认同。9月20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相互取得了谅解,原告主动撤诉,由被告魏崧辉依法向保险公司理赔。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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