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窜作案的盗窃案件,被告人许文龙1980年生,但从2001到2010年,其均在劳动教养和刑罚中度过,起因均是盗窃。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后,许文龙又开始流窜作案,入室盗窃。从2010年7月到2011年5月间,疯狂作案十起,盗得现金及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折价计人民币18081余元。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许文龙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许文龙多次在睢宁县境内、宿迁境内入户实施盗窃,在宾馆、出租房、小区住户家内,盗得现金及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折价计人民币18081余元。许文龙基本采取在白天,特别是上午家中无人,又没有做好防范工作的家庭实施盗窃。2011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许文龙在睢宁县睢城镇高塘村东方浴室内行窃时因形迹可疑被浴室老板刘艾家当场抓获并报警,后许文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文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文龙多次入室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文龙因形迹可疑被司机盘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