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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摩托车当场被抓 两青年及销赃人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21 15:21: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伟亮)
2011年9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进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曾国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何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6月24日上午,30多岁的曾国明、陈进窜至丰城市杜市集镇“长矮”五金店门口,盗走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之后,曾国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何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2011年6月26日上午,曾国明、陈进窜至丰城市秀市集镇便民平价大药房门口,盗走一辆建设牌摩托车。之后,曾国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何军。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29日上午,曾国明、陈进窜至丰城市秀市集镇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腾飞网吧发现停放于门口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遂由曾国明放风,陈进将该车推至村祠堂旁,在二人准备将车子接火发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950元。 综上,曾国明、陈进共同盗窃3次,赃物价值人民币8870元,其中,一辆价值人民币4950元的摩托车被追缴。 2011年7月8日丰城市公安局秀市派出所民警在曾国明的带领和指认下抓获何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国明、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国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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