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伟先)
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山东省平邑县法院以司法建议为切入点,积极创新社会管理,通过审理一起行政允诺纠纷案件提出一份建议,促使平邑县交通局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收到良好效果。
2010年初,原告孙某发现他人从事非法客运出租的违法行为并举报至平邑县交通局,该局根据举报对这起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后原告依据该局宣传材料要求兑现举报奖金,但该局以未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无奖励经费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1月4日,原告将平邑县交通局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该局近年来虽在宣传时允诺了举报奖励,但在举报的违法事实被查处后,无法向举报人兑现奖金。平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对于交通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利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监管道路运输市场,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和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为此,向交通局提出了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形成关于举报奖励的规范性文件等四条建议。
上述建议送交平邑县交通局后,该局经过研究,制定了《平邑县交通局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就举报人、举报登记制度等分别进行了界定,于1月29日将该文件送交法院。据该局今年9月份反馈的信息,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以来,该局又陆续接到举报500余起,根据举报发现并查处了300余起交通违法行为,放奖金5万余元,现已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执行180余起,使该县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大为减少,交通运输秩序大为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