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凰行 陈水华)
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伙同他人租车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汪庆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汪庆兴,系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无业游民。2010年11月8日上午,其与同案犯席某、熊某(均已判刑)、席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合谋租车前往外地盗窃,并共同出资在鹰潭市喜洋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江淮牌商务车,作为前往外地和运输赃物的交通工具。随后,四人携带地图及液压剪、扳手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抚州市区及温泉镇、崇仁县白露乡等地进行踩点后,最终确定以崇仁县白露乡街上被害人吕某所经营的家电商店作为下手对象。当晚,四人至白露乡大街,欲撬开吕某家电店,因缺少螺丝刀未遂而空手返回。同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庆兴趁着夜深人静,伙同席某、熊某、席某某携带工具再次窜至白露乡街上,由席某驾车停于街口等候接应,被告人汪庆兴等三人则将吕家一楼店门撬开(店主住楼上),然后被告人汪庆兴等三人俨然像“搬家公司”一样,大摇大摆地将店主商店内的七台海信牌液晶电视机搬出店外,在来回搬运电视机到车上的途中,被当地居民发现,汪庆兴等三人遂逃离现场,席某驾车企图接应时被民警和群众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庆兴于今年7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庆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汪庆兴具有投案自首等依法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