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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滥伐林木 三男子分别领刑
发布时间:2011-09-22 15:10: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110.2立方米,9月16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平安、张鑫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邹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0年2月份,被告人李平安、张鑫找到被告人邹军,双方谈好以12000元的价格买下邹军父亲(邹军父亲因眼瞎将山林监管权交给邹军)承包的山场公益林。随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平安让被告人邹军将李平安、张鑫请来的砍树烧炭的人送到山场伐树烧炭,一直到同年9月份为止,共采伐林木总立木蓄积110.2立方米。2011年3月,被告人邹军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赃款12000元。庭审中,被告人李平安、张鑫、邹军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退款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安、张鑫,邹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110.2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邹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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