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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完毕拒付款 借条为证被判归还
发布时间:2011-09-23 09:14: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2011年9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何晶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归还给原告何蔡平货款人民币15500元。
何蔡平于2008年下半年帮何晶晶装修俱乐部墙布装饰施工工程,何蔡平包工包料,截至到2009年5月4日何晶晶尚欠何蔡平墙布款15500元,之后,何蔡平多次向何晶晶催收未果,于是何蔡平于2011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晶晶偿还其货款人民币15500元及利息1674元。 法院认为,被告何晶晶欠原告何蔡平墙布款人民币15500元因有欠条为证,是事实可以确认,为此,原告何蔡平是债权人,被告何晶晶是债务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审理中原告自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拖欠不还应对该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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