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22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超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泉在海拉尔区远东公寓附近尾随放学回家的女学生杜宝宝至楼道内,将其按倒在地,并抓住杜宝宝头部撞击地面,抢走其摩托罗拉C261型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元。随后被告人刘泉又将杜宝宝劫持到远东公寓西侧一车库门前将杜宝宝强奸。事后被告人刘泉将抢劫、强奸犯罪事实告诉了被告人王超,并让其将所抢手机藏匿,被告人王超在明知该手机是赃物的情况下,帮助藏匿。被抢物品经估价为545元。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在被害人杜宝宝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检出精斑是被告人刘泉所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实施抢劫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王超明知是犯罪分子抢劫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刘泉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且应予严惩。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方面因素,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