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盗窃未交付使用的电缆7年后领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09-23 10:58: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伟亮)   2011年9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4年3-4月,张洪仁、万峰、游选旺(均已判刑)三人商量去盗窃,并事先踩好点,尔后由万峰购买好作案工具大力钳、划刀、一字起、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晚上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人民医院工地附近,趁夜深无人之际,撬开埋设电缆线的引井盖,共6次盗剪未交付使用的电缆线48根。之后由游选旺联系游俊初(已判刑)的面包车将所盗电缆线拖运至丰城市河洲街道富竹游家村销赃,得赃款22200元,付给游俊初车费后,剩余的由三人平分。盗窃的未交付使用的电缆线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6316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洪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盗窃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张洪仁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仁于1998年9月3日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因盗窃被劳教二年。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