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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罪行欲瞒天过海 事发后被严惩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1-09-26 16:01: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涛 金道)   自以为聪明,故意隐瞒在外地的罪行,仅供述了在本地的案子,本以为被本地法院判刑后,便万事大吉,不成想刑期尚未服完,在外地的案件便东窗事发,落了个被数罪并罚的下场。9月26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加上已判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已近50岁的刘斌,男,汉族,系陕西省咸阳市人。

    2010年3月份一天上午7时许,刘斌伙同凤某(另案处理)在郑州火车站对面的一餐馆吃饭的一男一女不注意之机将放在餐馆桌上的两部手机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4元。

    2010年3月9日,刘斌伙同凤某乘公交车窜至封丘县城,刘斌盗窃朱某手机城手机四部。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550元。

    2010年3月12日上午11时许,刘斌伙同凤某窜至封丘县某医院对面的手机交费店盗窃手机一部。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

    2010年3月份一天下午1时许,刘斌伙同凤某窜至封丘县北关苏某开的手机店内盗走手机一部。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8元。

    2010年3月份一天上午,刘斌伙同凤某窜至封丘县北干道张某开的手机广场盗走手机一部。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80元。

    另查明,刘斌于2010年6月12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4日因漏罪被押至封丘县看守所,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11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斌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属于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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