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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上岗行医 举证不能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27 09:03: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万彦 陈新)   原告夏某感冒到卫生所就诊,被肌肉注射后,左脚行走困难,经鉴定为左侧腓总神经损伤。某感认为系卫生所造成,将卫生所和进行肌肉注射的医生诉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原来,六岁的夏某因感冒发烧由外婆带到被告茂圣花炮厂的卫生所就诊,由被告李永给原告进行肌肉注射,之后,夏某发现左脚行走困难。后经万载县人民医院、南昌市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治疗、检查,结果都是左侧腓总神经损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因被告李永无证上岗行医,在给原告注射过程中造成原告左侧腓总神经受损,被告方举不出其医疗行为与原告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永系被告卫生所的雇员,且在注射过程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但其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万载法院判决由被告茂圣花炮厂卫生所支付的医疗费五万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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