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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又盗窃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1-09-27 10:25: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盗窃摩托车被判处缓刑后,不思悔改又与他人盗窃摩托车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9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2009年对被告人刘红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被告人刘红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红,男,1975年生,湖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于同日被释放。2010年8月26日早上,被告人刘红、刘利来到遂川县光华医院,采取用剪刀剪电路线的方法,将被害人叶某停放在该医院的一辆豪爵牌HJ125-8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7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刘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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