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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被盗车辆又盗窃 数罪并罚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1-09-27 11:16: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9月2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2010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周中华伙同“王老四”来到泰和县城江南大市场,在“王老四”的指示下被告人周中华前去租用范某的三轮摩托车装货,将范引开后,“王老四”趁机盗走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人周中华与“王老四”会合后,“王老四”告知周中华该车是其盗窃所得,两人将该被盗的三轮摩托车骑往遂川县。经鉴定,该车价值5934元。

    2010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周中华伙同“‘王老四”驾驶在泰和县城盗得的三轮摩托车来到遂川县商贸城建材市场门口,被告人周中华接受“王老四”的指示,假装租用郭某的三轮摩托车去装货,到西门小区后将郭引开,“王老四”趁机盗走郭的蓝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箱子内的现金1125元。经鉴定,该车价值8742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在105国道将被盗车辆拦获,并当场抓获驾驶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的被告人周中华,“王老四”弃车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中华在泰和实施的帮助“王老四”将被盗车辆骑至遂川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能够成立。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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