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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男外出不归 妻子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1-09-27 14:17: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丈夫离家出走两年有余,妻子找寻无路。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准予原告王彩润与被告陈富昌离婚。

    原告与被告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登记结婚。当时双方约定由被告陈富昌入赘到原告王彩润家居住生活。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男孩,现年17周岁,后来由于双方生活习惯的差异,被告经常外出,基本不从事家庭生产。两年前,被告外出至今,从未归过家,原告在多方找寻无路下,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庭共有财产正房一幢、伙房一幢、牲畜厩一幢,有共同债务46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产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不能妥善处理。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多,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法院考虑到被告现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原、被告共同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现有家庭共有财产不做分割归原告王彩润及家庭成员所有,属被告陈富昌的份额用于折抵孩子的抚养费,4600元的共同债务由原告王彩润承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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