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景平)
2011年9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小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2月20日中午12时许,张小全的妻子高小连从家中拿出被子到屋外去晒,47岁的张小全说不要晒并提出要和高小连同房过性生活,被高小连拒绝。张小全便将高小连拖入房中,强行脱掉其裤子,然后在床上将高小连身体紧紧压在自己身下,并用手绕住高小连的脖子进行亲热。事后,二人躺在床上,至2月21日天亮时,张小全摸高小连,发现其身体冰冷,已经死亡。当日,张小全一直将自己关于屋内。2月21日晚7时许,同村村民发现情况不对,强行撬门进入张小全家,见高小连死于床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死者高小连头部大面积头皮下血肿、胸部变形塌陷,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全身多处青紫肿胀瘀斑,系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4月26日,江西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对张小全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张小全患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全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小全系初犯且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