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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首宗骨龄鉴定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减轻处罚并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09-28 16:27: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罗定海)
日前,广东省韶关市首宗通过骨龄鉴定而确认为未成年人的一宗刑事案件,在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被告人许某由于沉迷网吧,与父母沟通少,不听管教,交友不慎,以致犯抢劫罪。2010年11月26日12时许,许某伙同他人窜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第八中学门前,见邓某骑着一辆女装自行车出来,许某便指使曾某去抢邓的自行车,曾即用拳击打邓的头部,抢走邓自行车,被群众当场抓获后交由公安机关查处。同年12月13日20时许,许某伙同他人在浈江区森林公园对彭某进行殴打。在殴打彭过程中,许某抢走彭某的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263元)。同月29日,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许某的父亲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的许某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法院提出对许某实际年龄进行鉴定的申请。据此,浈江区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许某的骨龄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许某摄片时(2011年8月24日)的骨龄相当于16岁零6个月。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年仅15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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