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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松树到加工厂 为付款打伤2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1-09-29 11:31: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鸿林)
2011年9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竹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8年4月24日下午,邹竹清与曾光辉(另案处理)、曾锋(绰号“章家仔”,在逃)送了价值1.4万元左右的四车松树到丰城市杜市镇饶江苏开的木材加工厂,饶江苏的妻子刘秋连当场预付3000元钱给曾光辉。次日晚上,曾光辉等人又到饶江苏家拿了7000元钱。2008年4月27日晚10时左右,邹竹清和曾锋等人又来到饶江苏家,要再拿1.4万元钱,饶江苏讲量到多少方就拿多少钱,邹竹清等人便对饶江苏及其妻子刘秋连进行殴打,最终由曾光辉、黄湘辉、余任华出面讲和,由饶江苏再付1万元给邹竹清等人了事。经法医室鉴定,刘秋连的伤势为轻伤甲级,饶江苏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竹清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邹竹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竹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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