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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当场抓获 叮嘱妻子报案自首获轻罚
发布时间:2011-09-29 14:11: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尚洪)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决被告人王发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年初的一天凌晨4时,王发根携带螺丝刀、剪刀等工具窜到万载县康乐街道,发现一位张姓人家住宅的院门关得不严实,就使用工具盗窃,从在屋内睡觉的几个人的衣裤中分别盗取5280元、70元、90元,共窃得人民币5440元。随后被这户人家当场抓获。王发根打电话给妻子,要其报警,妻子于是带公安民警到张家。王发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发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案发后嘱其妻子报警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此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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