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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再次盗窃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9-30 11:31: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碧燕)   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释放后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却选择走老路,再次盗窃落入法网。日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郑尚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尚来到龙陵县象达乡大场村团坡寨子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堂屋内一块黄龙玉草花石毛料盗走,后于2010年6月变卖得人民币35000元。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龙玉价值人民币114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尚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4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尚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尚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郑尚来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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