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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一男子抗拒拆除违法建筑物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1-10-08 11:23: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跃华)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抗拒拆违的被告人王成龙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4月,被告人王成龙未经宣城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宣州区金坝办事处松林村大王组自家自留山上建设了952平方米的建筑物。2010年上半年,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金坝中队在巡查中发现该建筑,于同年9月8日立案查处,并就该建筑的合法性问题,向宣城市规划局发出“协助勘验委托书”。宣城市规划局于2010年9月26日出具“协助勘验意见书”,证明该建筑属违法建筑,建议限期拆除。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于2010年9月28日、9月30日向被告人王成龙送达了宣城管(规划)行执改字[2010]第072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宣城管(规划)限拆字第[2010]0704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王成龙立即改正违章建房行为,消除影响,并于2010年10月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被告人王成龙拒绝签收上述文书。2010年11月2日,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致函请示宣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2010年11月3日,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复决定对王成龙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2010年12月13日,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告人王成龙送达了宣城管强拆字(2010)第07005号强制拆除通知书,被告人王成龙仍拒绝签收。 2010年12月23日,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来到金坝办事处松林村王村组,准备对被告人王成龙及王令强、王令刚、司有莲四户违法建筑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被告人王成龙得知后,为阻止执法人员强制拆除,携带汽油和疑似雷管等危险物品,邀约了19名社会闲散人员,从宣城市区分乘六辆出租车赶往强拆现场。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报警后,与宣城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接近强拆现场途中将19名社会闲散人员截获,带至开发区分局审查。但被告人王成龙乘机溜到现场附近的山中隐藏。当日上午10时许,市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王令强、王令刚、司有莲三户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后,来到被告人王成龙的违法建筑前准备强制拆除时,被告人王成龙身穿内裤,外披绿军大衣,腰捆疑似雷管物品,从其违法建筑旁的灌木丛中钻出。被告人王成龙右手持绿色铁制油桶,左手持打火机并扬言:如果拆其房屋,就点火自焚,并引爆雷管。组织强拆的现场指挥人员上前与其对话,劝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在对话过程中,被告人王成龙不停地往身上浇汽油,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立即将其邀约来的19名小青年放掉;二是停止拆除他的房屋,否则立即自焚。迫于被告人王成龙的威胁,考虑到被告人王成龙本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现场指挥组对其提出的要求全部满足,致使强拆工作未能如期进行,并引发已被强拆的王令强、王令刚、司有莲三户的相关人员多次到金坝办事处和城管中队打砸闹事,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成龙因赌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未能对其妨害公务的主要犯罪事实作出供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成龙以威胁的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成龙因涉嫌赌博于2011年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其后的讯问和法庭庭审中均避重就轻,对其妨害公务的主要犯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程序三次向被告人王成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王成龙虽拒绝签收,但市执法局已按相关规定予以留置送达,其拒绝签收的行为,并不影响市执法局下达的宣城管(规划)限拆字第[2010]0704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对其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合法性。被告人王成龙在强拆现场将携带的汽油倒在自己身上,腰间捆绑拆散的爆竹17枚,扬言“如拆他房屋,就点火自焚”,被告人王成龙的行为不但危及自身的安全,同时还危及现场强拆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被告人王成龙的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龙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实施妨害公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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