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齐军仕)
乘坐他人小轿车欢欢喜喜去接亲,不料途中却与大货车“亲密接触”受伤。大货车司机虽无责任,但为大货车、小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仍需向乘坐受伤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翠香1.2万元;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翠香2.2万余元。
今年3月6日,被告吴自三驾驶“奇瑞”牌轿车载原告孙翠香前去接亲,途中与相对方向被告方勇驾驶的重型货车交会时相撞,致使乘坐在轿车中的孙翠香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出院。该起事故中,被告吴自三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方勇以及原告孙翠香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翠香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由于被告南陵县恒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驾驶人方勇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责,故由为该车承保交强险的被告华安财保险芜湖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11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8000元,合计赔偿11000元;同时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元。原告孙翠香余下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637.7元。由被告平保黄山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3万元/座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