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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账未清又借新账 经催收不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10-09 11:32: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来水 董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彭培水、戴美容支付原告叶兴贵借款本金15万元。
2011年2月17日,被告彭培水以办厂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叶兴贵借款22万元,被告彭培水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彭培水陆续偿还了原告17万元,仍欠借款5万元。 2011年2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口头承诺4个月内偿还借款,但未约定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都避而不见。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培水、戴美容共同偿还本金15万元,利息按3%计算四个月1.8万元,共计16.8万元。 另查明,被告彭培水、戴美容系夫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戴美容与被告彭培水系夫妻关系,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的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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