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10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谢文明、谢东国、刘青连带赔偿原告刘锋各项经济损失216204.1元(诉前已付27000元),驳回原告刘锋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熊华根、罗云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焊接店。2009年7月20日,被告熊华根、罗云把该店及店内电器设备租赁给被告谢文明,被告谢东国、刘青先后加入该店,与被告谢文明合伙经营。2009年12月4日雇请了原告刘锋在该店做焊接工,并约定了工资每天80元。2009年12月5日,原告提着一台焊接机上一张木楼梯时,由于楼梯中间一根横条断裂,使得原告从高空摔下,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伤情为伤残一级。被告谢文明、谢东国支付了27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被告谢文明、谢东国、刘青共同合伙经营焊接店,原告被雇佣在该店做焊接工,原告在从事焊接活动中受伤,被告谢文明、谢东国、刘青应连带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赔偿原告受害损失的80%,原告没有焊工证,擅自从事焊接工作,对造成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负担自己受害损失的20%。被告熊华根、罗云已经把店面及设备转租给被告谢文明,与原告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也不是被告谢文明、谢东国、刘青的合伙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